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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生二胎
  按計徵基本標準3倍以下征收
  █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
  不得返還或變相返還征收機關
  █計生經費由財政保障
  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額掛鉤
  國家衛生計生委起草《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並報送國務院審查,日前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根據規定,社會撫養費將統一征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
  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
  《條例》(送審稿)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
  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徵基本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必須查明事實,事實不清的,不得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征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該決定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征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度。
  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標準確定為分別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一是縮小全國征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問題;二是與目前全國絕大多數省份的實際征收標準基本一致;三是充分考慮多數群眾的可承受能力;四是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設置了一定幅度。
  年度征收總額須主動公開
  《條例》(送審稿)增加征收程序,規範征收行為。對征收程序做出了明確規定,從立案、調查、履行告知義務、作出和送達征收決定,以及分期付款和減免的執行等都提出了具體要求,保證程序正當合法。同時,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條例》(送審稿)規定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為落實原《辦法》關於“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征收機關”。同時強調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掛鉤”,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增加征收管理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強調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依據。同時規定,縣級計生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依據和征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原標題:社會撫養費擬統一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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